天津仲裁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 万顺温泉花园B区三层 电话:022-28012068/28012060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 大街11号 电话:022-65291410/66202428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李明 于晨起
三、审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证明)。
2、工程结算书及预算书(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的签收证明)。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图纸。
4、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的,当事人应提供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应证据。
5、当前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节点。
6、工程已停、缓建的,停、缓建的具体时间。
7、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
四、合同效力审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竣工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工程的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视为有效及不作无效处理的合同
1、施工或仲裁审理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2、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无效处理。
4、订立“阴阳”合同的,以“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审查损失计算依据
1、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约定利息过高或过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进行调整)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