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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之三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李明  于晨起

    六、工程价款纠纷

    1、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3、发包人逾期28天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备案中标合同确定工程款。

    5、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款。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均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①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

    八、质量纠纷

    (一)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二)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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