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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情怀
一、本会对仲裁裁决书的写作要求及当前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的问题。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全部过程的一个展示反应,是仲裁庭将当事人言行纳入法律框架的一种规制,是裁决心证披露的一个详细过程的反应,是呈现出来和受众沟通的产品。
仲裁裁决书的写作力求做到“凤头、猪肚、豹尾”,即开头要精彩亮丽,中间应充实丰富(中间的主体是证据认定部分),结尾要响亮有力。
目前,裁决书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禁不住”。第一,禁不住认真,有的裁决中出现用语不精准、句式不统一、数字计算不准确等问题。第二,禁不住追问,有的裁决中出现法律理由依托的事实没有认定,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依托,无法形成严密的逻辑链等问题。第三,禁不住琢磨,有的裁决论述中出现乍看似有道理,其实不然,言之无物,不能切中要害等问题。
二、仲裁员在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问题。
1.多数仲裁员认为,本会现行仲裁裁决书将裁决主文置于首部,符合当事人的心理和阅读习惯。
2.仲裁裁决书中要加强对仲裁员心证过程的表述。
3.仲裁裁决书法律评析部分要说理充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证据不予采信、主张不能成立等方面问题的论述应当尽可能详尽。
4.仲裁文书应当坚持做到规范化与个性化的统一,在做到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前提下,在语言表达方面,应当尊重仲裁员的个人风格。
5.对于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表述不清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仲裁庭应当在庭审中探明当事人的真意,并在裁决书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归纳。
6.仲裁文书中序号的用法是否有规定。
7.仲裁文书中如何引用法律条款。
8.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
9.仲裁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
三、继明副主任对仲裁员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及对仲裁文书进一步完善提出的要求。
1.关于文书中序号的用法。仲裁文书中的序号、数字、日期的写法参照国家公文标准。
2.关于法律条款的引用。裁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都要在裁决主文部分交待,并且在法律评析部分采用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引用。
3.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会参照执行。第一,我们要与法院保持一个法律体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也是行的通的。
4.关于本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对于有些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本会经研究后,提出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意见,仲裁庭应严格执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出现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后,本会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处理意见。
5.继明副主任对仲裁文书进一步完善的要求。我们希望把天津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天津区域内水平最高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平台,与之相适应,仲裁文书也应当达到最高水准,而仲裁文书的完善要靠各位仲裁员,希望大家不断探索、勇于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会仲裁文书的水平不断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