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探究
  • 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滨先生在房地产专业律师座谈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仲裁员、各位律师: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天津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对天津仲裁委各位领导和各位仲裁员的莅会,特别是对尊敬的李树盈主任作出极其重要的专题发言、张冲甫仲裁员的主题发言及各位仲裁员的精辟解析表示深深的谢忱。
    众所周知,仲裁是我国目前经济和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仅以我本人为例,本月我作为代理人在天津仲裁委已审结、已调解和即将开庭的案件,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合作、商品房买卖等类纠纷的案件共计五件,标的超过六千万元;作为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将参与开庭审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和商品房买卖纠纷类案件共三件。我是想通过这样的事例说明一名律师的业务工作与活动同天津仲裁委的联系程度之密切。通过我本人的实践,我深深地感受到律师和仲裁委的工作联系紧密程度需要通过沟通得以加强,但受到制度制约,有时候又无法沟通。例如,仲裁委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不公开审理,广大律师无法旁听;法律上不允许代理律师与仲裁员有违反规定的联系和会见。这种制度与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仲裁更加神秘。不仅是当事人,很多律师对其都缺乏了解。
    仲裁制度、仲裁法律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对于天津仲裁,我的直接体会:一是“规范”。案件审理、裁判过程都很规范,李主任的专题发言对此又一一做了具体的诠释;二是“干净”。我愿意用这个词。其一,我是天津仲裁委首批仲裁员,我对于自己是如何最终获聘并不是很清楚。三年前我又成为首席仲裁员,得到了工作上的肯定,但我与领导间并没有任何不正当的沟通与联络。其二,这么多年来,我作为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以工程和房地产类偏多,有的案件主体特殊,如是市属的重要机构,有的是案件有重大影响,但从来没有任何一位仲裁委领导要求或干预裁判结果,都是由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的。但是,仲裁毕竟不同于诉讼,它不仅是一裁终结,其程序和证据规则都具有鲜明的“个性”。但是我们的很多律师对这些具有“个性”的程序与实体规定,有的十分清楚,有的在认识上仍有模糊,也有存在混杂与分歧的现象。所以,律协房委会向仲裁委提出建议,希望能就上列问题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座谈,通过座谈帮助律师正确、充分、全面地了解天津仲裁委对房地产类案件的处理原则。这一建议得到了仲裁委领导的响应、重视与支持。在本次座谈会召开之前,房委会通过各位委员的电子邮箱征求了全体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将全部意见及建议转达给仲裁委。李主任根据律师委员的反馈意见就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做了精辟的总结,对律师普遍关注的建设工程及商品房买卖仲裁案件相关问题给予了细致的回答,其中关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可获得支持的截止时间问题也是本次律师委员提出的一个较为集中的大问题,在李主任充分解释后得到了满意答复。李主任的发言对于我们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会前,我已向李主任索要此次会议发言的电子文本,会后可发给各位律师委员,供大家学习。今天几十位律师委员牺牲手头的工作莅会,方才又极其热烈地提出许多问题,各位专家级的仲裁员同时也一一做了精彩的解答,这充分地说明和反映了本次座谈会的必要与及时。所以,今天这样的座谈是对律师执业有较大帮助、增加律师对仲裁与裁决原则更好把握的会议,是增进律师与仲裁委有效沟通的重要方式与渠道。我们希望这种座谈能够经常的、不定期的举行。
    最后,再次感谢天津仲裁委、感谢尊敬的李主任、感谢各位仲裁员,希望今后能够通过这种形式加强律师与仲裁委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最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正在进行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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