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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修改意见征集”专题座谈会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4日

2026年4月10日下午,由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专委会、天津师范大学仲裁研究院、天津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修改意见征集专题座谈会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澍泽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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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主任孙淑宇、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银行证券保理等领域的实务专家等30余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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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致辞环节,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天津师范大学仲裁研究院院长郝磊代表法学院对与会嘉宾与会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金融法的制定旨在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构建基本规范和基础规则,其通过后必将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必然会对仲裁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研讨会不仅为与会人员提供了共同学习了解新法精神和制度的契机,而且也为天津法律人搭建了参与国家金融立法、积极建言献策的有益平台。希望大家能够围绕已发布的金融法草案踊跃交流,共同为我国金融法的制度完善奉献自己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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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主任孙淑宇在致辞中强调金融法制度具有基础性、同理性和框架性,指出其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她强调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灵活性,指出,我国金融法的制定、新仲裁法的修订以及天津仲裁委员会新规则的实施将有力推进我国金融仲裁领域的制度建设,有助于更加高效、私密地解决金融纠纷。她同时建议金融法应当明确金融交易合同的审理实体,构建金融纠纷调解、仲裁与司法确认的融合机制,以实现快速审理和解决商事纠纷。最后,她希望通过本次会议,来自高校、司法机关、企业部门的专家共同探讨金融案件审理中的痛点、难点及制度需求,为金融法的完善提供智慧支持,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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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阶段由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仲裁委金融专委会主任薛智胜主持,与会专家们围绕金融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展开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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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温笑侗教授聚焦金融法草案中金融概念的明确主要提出三条意见,包括明确货币和信用活动的具体内涵、厘清“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关系、建议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区分定义。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仲裁研究执行院长郭明龙提出,应进一步提炼“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借鉴《民法典》体系化思维,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分开定义,另外建议新增金融仲裁条款,进一步突出金融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前置性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化解纠纷,从源头减少纠纷。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其峰教授聚焦金融知识产权领域,提出应明确兼容商业方法与软件算法的可专利性标准,为金融领域的算法创新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建议构建数据确权与交易的规则,强化金融商业模式的商业秘密保护,防范猎头挖掘与竞争风险,建立起金融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许可与信息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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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副校长马立民教授针对金融法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为“为规范金融活动”;建议在第四条加上“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落实到金融领域。强化党的领导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第五条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具体而微地指出了修改意见。

天津科技大学经管学院金融工程系副教授孙海鹄建议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作出明确界定,提供金融机构等可申诉渠道,将第三十三条“卖者尽责”落到实处,统一裁判标准,遏制不当销售,与国际监管实践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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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柏高原明确清晰地指出,强化适当性管理与金融强国有区别,现有表述存在问题,应明确金融产品销售的责任后果,禁止以“风险匹配”简单替代投资者适当性、忠诚义务。建议还应披露“利益冲突”,金融机构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时必须明示,明确披露内容、时间、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培尧指出金融活动列举不完善,未涵盖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建议采取概括加列举兜底的模式;应简化第八章的内容,使得与《金融稳定法》二审稿相协调;建议增加金融发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并重,以金融安全来支撑高质量发展,建立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机制;增加关于持股比例、股权穿透、关联交易的内容;增加关于金融市场的地位、功能、交易监管的技术规范;增加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信息披露等基础性规则。

实务专家发言环节,来自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从业者,立足一线实践痛点,为草案完善提出兼具操作性与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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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武耀明结合审判实践,建议草案增加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主体定义条款,统一裁判尺度以避免同案不同判;主张明确本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同时确立穿透式审判原则,为实质认定金融交易效力与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副庭长刘紫琪聚焦地方金融特色实践,提出在金融活动定义中增补融资租赁类别,契合天津作为全国融资租赁产业高地的发展实际;同时建议明确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范围,厘清金融业务开展主体,保障草案条文内部逻辑统一。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彭程从行刑衔接视角出发,提出应明晰金融机构经批准设立的核心认定标准,解决新型消费贷平台主体定性争议;建议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防范以行代罚、证据缺失等问题,提升金融违法犯罪打击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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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凡针对期货行业监管需求,建议将草案中证券基金期货业拆分为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贴合三类业务分业监管实际;提出金融机构子公司参照适用金融机构治理与风控规定,填补杠杆类金融产品动态风险监测空白,同时明确金融基础设施职能隔离与冲突防范机制。

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行长李元健立足银行业实践,建议新增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建设、数字金融基础设施相关内容,呼应国家战略与行业发展趋势;主张强化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人工智能创新风险管控,建议删除逐次计算处罚金额条款,同时在金融机构定义中纳入地方金融组织,优化风险处置条款逻辑结构。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副秘书长张彤聚焦行业监管实操,提出以清单式界定明确金融活动与金融产品范围,解决金融与商业活动定性难题;建议确立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的审批准入机制,平衡股东义务与权利,增补限制减持、强制回购等监管强制措施,优化金融风险处置责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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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保全团队负责人颜晨针对资管业务监管难点,提出审慎界定同类金融活动监管标准,尊重不同资管产品差异化定位;建议删除风险处置中财产和股权模糊表述,以白名单或负面清单制度明晰金融活动范围,提升监管执行效率。

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律协金融专委会主任韦祎从法律适用与机构分类角度,建议调整仲裁中止程序申请主体,统一由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主张以功能职能为核心重构金融机构分类逻辑,解决现有分类标准混乱问题,提升法律适用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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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新华重点关注保险行业特殊属性,建议针对保险产品长期性、复杂性特点,建立全周期适当性管理与差异化监管机制;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资质与法律责任,强化保险基金审慎监管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突出保险风险分担与社会治理功能。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欢围绕风险处置程序规范化,建议明确金融风险早期纠正的整改期限、评估机制与退出程序衔接时限;细化诉讼与仲裁中止程序的期限、权益保障规则,推动建立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信息共享机制,减少流程重复、降低处置成本。

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专家、学者与实务从业者围绕草案核心争议点深入交流,碰撞学术思想与实践经验。

最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仲裁研究院执行院长郭明龙作会议总结,他表示本次座谈会汇聚法学界、司法界、金融业界多方智慧,形成的修改建议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修订完善提供重要参考。本次座谈会的成功举办,既助力我国金融法治体系建设,也推动了金融仲裁与金融司法、金融监管的协同发展,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